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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证监局发布《关于对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》,经查,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存在员工薪酬管理和发放不规范,时任负责人单长娜保管并使用其他经纪人工资卡等问题,反映出公司合规经营意识淡薄、内部控制不健全。根据有关规定,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
关于对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
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:
经查,你公司存在员工薪酬管理和发放不规范,时任负责人单长娜保管并使用其他经纪人工资卡等问题,反映出公司合规经营意识淡薄、内部控制不健全。
上述情形违反了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33号、证监会令第166号)第三条、《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》(证监机构字〔2003〕260号)第七条的规定。根据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浙江证监局
2023年7月28日